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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报修报废管理条例
作者:刘国清    发布时间:2017-12-29 08:04:41    访问次数:  
 

磁浮技术与磁浮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
磁教重第【2017】14号

 

《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报修报废管理条例》

 

1. 仪器设备在使用时出现故障,应本着“勤俭”的精神,尽量在学院内组织人员维修和排除故障,并做好维修记录。

2. 购买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,尽快与厂方联系维修业务。

3. 凡购买的仪器设备,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,负责对外联系索赔、更换等工作。

4. 对维修人员(包括有维修记载的部门内维修人员),可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。

5. 凡未经实验室同意,自行购买零部件或请人维修的,一切经费自理、后果自负。

6. 对于经鉴定,损坏严重、或使用时间长、性能降低而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;以及因环保、电耗、计量标准等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无法改装的仪器设备,应进行降档或报废处理。

7. 仪器设备的报废,先填写报废表,由三个中级职称以上教师联名签字,并由实验室领导签字,然后递交国资处申请报废。

8. 凡已通过审核,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,要就地封存,等待学校相关人员接收。

9. 办理了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,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销账手续(防止有账无物)。

 

 

磁浮技术与磁浮列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一七年十二月

 

 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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