磁浮技术与磁浮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磁教重第【2017】02号
《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》
1、实验室是进行教学、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。实验室工作是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了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产、学、研高水平,特制定本条例。
2、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各项科研任务,不断提高工作和管理水平。根据需要和可能,积极开展科研,生产
试验,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。非实验室计划内的教学、科研及对外服务,必须经实验室专门开会讨论,并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。
3、实验中心实行校级管理,由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日常工作。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经教育部批准聘任或任命。
4、实验室用房、实验仪器、设备及辅助设施由实验室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、调整、购置、使用。任何人、任何其他实验室不能私自利用实验室财产从事非本实验室教学、科研活动。
5、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《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》执行,其职责依据《实验室主任职责》、《实验室保管员工作职责》等履行。
6、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是实验中心的管理责任人。实验中心财产的
购置、管理、依据《重点实验室设备器材赔偿制度》、《低值物品管理办法》、《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》、《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报修报废管理条例》执行。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对损坏了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修理,修好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。
7、实验室的安全及检查,依据《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》、《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8、实验室档案及信息收集工作,依据《实验档案管理和收集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9、实验室师生发表学术论文和申报专利的资助办法,依据依据《关于实验室师生进行学术活动的资助办法》执行。
10、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比活动、激励先进、促进工作。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,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、经济赔偿、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11、本条例未涉及事项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。
磁浮技术与磁浮列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二○一七年十二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