磁浮技术与磁浮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磁教重第【2017】07号
《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》
一、 采购的仪器设备应有实验室主任指定相关人员认真组织验收。验收合格后将设备,设备资料、发票交实验室办公室办理入库,并由办公室相关人员到校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账或固定资产手续,再到财务处报账。
二、 设备保管员应及时建立本单位的分类帐和明细帐,并严格按学校物品帐册的要求做好登帐工作,并按每学期至少一次的标准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对帐,保管员对物品应做到科学管理、存放有序、整洁方便、账物相符。
三、 物品领用、借用应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人填写领用或借用单,经实验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批准后方能领出。领用单和借用单将作为记账的依据,应妥善保管,如使用人调离或其它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,所借用的物品应及时归还或办理手续,每学期至少应对物品进行清查一次,并向实验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书面汇报。
四、 贵重稀缺物品,应按存放要求严加保管,履行领、借用手续,精确记载数量,严格控制其使用、消耗的数量,余、废品均应按要求妥善处理。
六、 对确实失去使用功效的物品,可予以报废、报损,报废的物品,应由使用单位填写“物品报废申报”,由有关人员提出意见,经设备管理处审批方可报废,报废物品的账目应注销。
磁浮技术与磁浮列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二○一七年十二月